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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画在中厅明间东、西壁上和退堂屏门上,清咸丰十一年至同治二年(1861~1863),太平天国革命军驻绍兴时绘。每壁4幅,高4.80米、宽9.20米。东壁,中间两 幅为神话故事,南侧一幅为凤凰、麒麟,北侧一幅为大象、狮子;西壁为八仙图。屏门上绘团龙。画面墨绘敷色,色彩浓重、清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绍兴市越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现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0〕7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目的:为加快推进古城更新,整修保护历史遗迹遗存,古城保护利用,需实施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鲁迅中路841号,南至塔山村村民房屋,西至塔山村村民房屋,北至乐昌苑。本项目需征收住宅7户,总征收房屋面积约640.26平方米。
根据采样评估价格,经综合测算,本项目房屋征收总费用约0.2亿元(含房屋征收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及补助奖励等相关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在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的基础上,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20%的奖励;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按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4.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对房屋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安置:①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且要求参加房改购房的,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待正式审核通过后,再按相应政策办理房改购房手续;②房屋承租人不参加房改政策购房的,与房管部门或者单位协商后进行处置。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市区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经采样评估,本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中心价):住宅非成套房(划拨)1898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绍越政征字〔2020〕 7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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